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合肥瑞鑫公司與陽煤豐喜公司、陽煤豐喜公司臨猗分公司、恒升達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判決要點】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案例來源】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晉01知民初82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862號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合肥瑞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陽煤豐喜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陽煤豐喜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臨猗分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鎮(zhèn)江市恒升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2012年9月27日,王獻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為“尿素粉塵回收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3年4月3日,專利號為20122052××××.9,目前專利有效。
2019年7月,王獻將上述專利以獨占許可的方式許可合肥瑞鑫公司使用,有效期為2019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4日
2020年1月7日,恒升達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對上述專利進行無效宣告審查。2020年6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專利權有效。
合肥瑞鑫公司以名稱為“尿素粉塵回收裝置”、專利號為20122052××××.9及名稱為“用于復合肥高塔造粒的粉塵回收裝置”、專利號為201620301××××.X的兩項實用新型專利主張權利。
2020年10月19日法院組織現場勘查,合肥瑞鑫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以“尿素粉塵回收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進行比較,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權利要求1-8的保護范圍。
【判決觀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件,因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以前,故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合肥瑞鑫公司主張的涉案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案中,合肥瑞鑫公司以名稱為“尿素粉塵回收裝置”、專利號為20122052××××.9及名稱為“用于復合肥高塔造粒的粉塵回收裝置”、專利號為201620301××××.X的兩項實用新型專利主張權利。其中,“尿素粉塵回收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有“第三噴淋裝置的第三水管進口與冷凝水管相連接”技術特征;“用于復合肥高塔造粒的粉塵回收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有“所述循環(huán)槽通過循環(huán)液管分別于第一噴淋裝置中的第一水管與第四噴淋裝置中的第四水管的進口分別與冷凝水管相連結”技術特征??梢?,涉案兩項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1均限定了冷凝水管結構相關技術特征。經審查,原審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組織現場勘查,合肥瑞鑫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以“尿素粉塵回收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進行比較,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權利要求1-8的保護范圍。恒升達公司則提出塔內部構造不一樣,沒有通風窗等技術特征,其中提出被訴侵權產品第三噴淋管與第一、第二噴淋管連在一起,三噴淋管的循環(huán)液一樣,而涉案專利第三噴淋管與第一、第二噴淋管不連在一起,且第三噴淋管使用起冷卻作用的冷卻液,兩者不一樣。合肥瑞鑫公司對此并未提出相反或不同意見,也并未進一步說明如何確認被訴侵權產品存在與兩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冷凝水管結構相關技術特征。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確認,被訴侵權產品外部未見有通往塔內部的冷凝管。綜合原審勘查所見,被訴侵權產品循環(huán)液管在殼體外部可見,為相互連通狀態(tài),及二審當事人所確認的外部未見有通往塔內部的冷凝管,結合以上當事人主張及舉證情況,應當確認被訴侵權產品未設有從外部通往塔內部的冷凝水管結構,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肥瑞鑫公司主張的兩項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1限定的冷凝水管結構相關技術特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合肥瑞鑫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其依法應當舉證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主張的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而合肥瑞鑫公司提交的證據尚不能證實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冷凝水管結構相關技術特征,合肥瑞鑫公司對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審就有關被訴侵權產品不具有涉案專利的冷凝水管結構相關技術特征認定正確。因此,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由于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因此,也不落入合肥瑞鑫公司主張的兩項實用新型專利的其他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對當事人爭議的涉及兩項實用新型專利從屬權利要求的其他技術特征,最高人民法院不再予以評述。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在專利權利要求中限定的保護范圍邊界不同,確定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加以區(qū)分準確界定。原審法院以被訴侵權產品與兩項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所保護的區(qū)別技術特征,作出不落入兩項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認定不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綜上,合肥瑞鑫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雖在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對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未加區(qū)分予以認定不當,但裁判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